【本期导读】
※法苑短波
※市人大调研我院信息化建设工作
※我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信息化工作情况
※我院责令出庭作证证人签署首份保证书
※赊欠材料款生歹念 强绑债主儿子逞威胁
※我院开展法律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普法讲座走进老年学校
※受雇生产销售制毒物品 两被告人同领两年徒刑
※2015年“6·26” 国际禁毒日主题
※毒品犯罪相关《刑法》规定
【法苑短波】
※6月8日,我院召开审判管理研讨会,合肥中院审管办金峰主任就如何开展审判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张晓春同志就当前合肥法院弱势审判质效指标进行了详细解读。
※6月18日,我院开展新版裁判文书智能纠错和隐名平台使用技能培训。
※6月18日,我院至选派村苏湾镇鲁桥村在端午节前走访慰问困难群众,并送上慰问金和慰问品。
※1~6月,我院收案3912件,结案2070件,网上公开生效判决、裁定书计1602份。
※上半年,我院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设立自助式案件查询平台,诉讼服务中心实现无线wifi覆盖。
※截至6月,我院已建成数字化法庭9个,并开通远程视频接访系统。
【巢法动态】
※市人大调研我院信息化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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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巢湖市人大副主任季萍等一行4人调研我院信息化建设工作。
季萍副主任一行察看了诉讼服务中心,体验了无线wifi上网功能、案件触屏自助查询系统。在审判区,察看了解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数字化法庭运行情况。在监控中心,观看了审判法庭监控系统、公务车辆定位系统功能演示。随后,依次察看了执行指挥中心、执行查控平台、数字化档案管理系统、数字化审委会等建设运行情况。
在调研座谈会上,季萍副主任听取了我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对我院信息化建设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认为我院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认识高、工作实、具有前瞻性,在加强审判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推进法院科学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季萍副主任强调,要把法院信息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要善于运用互联网思维,满足时代新要求。一要强化队伍建设,提升数字化运用水平;二要立足现状,树立信心,坚定走科技强院道路;三要运用好信息化建设成果,助推审判执行工作。
※我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信息化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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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在巢湖市八届人大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张勇院长代表我院作了《巢湖市人民法院关于信息化工作情况的报告》。
报告指出,2012年以来,在市委正确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我院坚持“科技强院、赶超发展”的工作思路,以服务审判执行、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司法管理为主线,运用互联网思维,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在基础设施、深化应用、资源整合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为法院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报告从五方面回顾了我院三年来信息化工作情况:一、更新理念,准确定位,把信息化建设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来抓。二、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利用有限资金条件,突出实用性和可持续性。三、多措并举,合力共进。四、科学配置,稳步推进建成三大网络、搭建三大平台、建设三个中心。五、深化应用,注重效能。
报告指出,信息化工作的开展,为我院各项工作注入了可持续的发展动力,实现了“审判管理网络化、庭审活动数字化、司法政务自动化、司法公开电子化”,助推从传统粗放型审判管理模式向精细化、信息化、全面化管理方式的转型升级。
※我院责令出庭作证证人签署首份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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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愿负法律责任。”6月24日上午,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曹昌龙责令证人贾某、陈某某2人当庭签署“证人保证书”,这是我院在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后证人出庭作证签署的首份保证书。
2月4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首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办案法官介绍,证人证言作为法定的重要证据种类,对法官认定事实、查清案情具有重要意义。保证书的当庭签署可以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感,警示和唤起当事人、证人良心上的自觉,威慑故意作伪证的行为。
【一线传真】
※赊欠材料款生歹念 强绑债主儿子逞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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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栏杆集镇一男子赊欠房屋建筑材料费三万余元逾期未还,材料店老板催账急迫,竟然打起老板孩子的歪主意。6月23日下午,我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涉嫌绑架罪案件。
2012年,被告人付某某在自建房屋时,赊欠章某君、章某明兄弟建筑材料费共三万余元。后,章某君、章某明兄弟多次催讨欠款未果。付某某认为对方催讨太急,便心生以控制章某明的小孩来威胁章某明的念头。2014年6月3日中午,付某某驾车在栏杆集镇北大街等候章某明的儿子,但并未等到。付某某见到章某君准备上学的儿子章某某便将其骗上车载往一偏远水库旁。为避免章某某反抗,付某某用胶带将其捆绑,封住其嘴部,放置于车内后备箱。付某某随后将章某某藏匿于付某某自己家中二楼隔间内,并再次对章某某进行加固捆绑。做完这一切后,付某某外出新办了一张匿名手机卡,并用此卡发短信威胁章某君不要报警,如若报警就见不到小孩。令付某某没想到的是,被害人章某某趁付某某外出之际挣脱绑缚,乘机逃出。章某某在路人的帮助下联系到其家人并安全回到家中。付某某返回家中发现章某某逃跑后便逃离现场。在外逃匿数月后,付某某自觉终难逃法网,便于11月6日主动至栏杆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庭审中,付某某对自己缺乏理性的莽撞行为深感后悔,当庭表示认罪并吸取教训。
庭审现场,1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官、律师及部分群众参加旁听,我院也运用数字化法庭系统在门户网站上对此案庭审过程进行同步直播。
7月6日,我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付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付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司法宣传】
※我院开展法律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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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上午,我院组织6名法官在西苑广场开展以“关爱社会——法律宣传”为主题的志愿服务活动。
活动现场,法官们通过设立法律咨询台、展示法制宣传展板、发放法律知识宣传材料等方式,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积极推进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创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据悉,我院法律宣传志愿服务队在活动中共发放各类法律知识宣传材料200余份,接待咨询群众30余人次,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普法讲座走进老年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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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在中国传统节日端午节来临之际,我院志愿者服务队前往选派选派村苏湾镇鲁桥村老年学校开展端午节慰问活动,为鲁桥村老年学校赠送一台液晶电视,并为老年学员们送上端午节慰问品。
黄山法庭副庭长韦军为老年学员们开展了一次以老年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的普法讲座。讲座结合大量生活实例,重点介绍了侵害老年人权利的现象、老年人的基本权利、老年人权益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侵害老年人权利的救济等方面,内容详实,深入浅出,为老年学员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参考。
【案件聚焦】
※受雇生产销售制毒物品 两被告人同领两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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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最终走向了犯罪的深渊。我院审理一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件,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追缴没收违法所得。
2013年7月初,朱某伙同彭某共同出资,在银屏镇租赁一废弃工厂,完成加盖生产车间、购买生产设备、招聘技术工人等相关前期准备工作后,雇佣并组织被告人张克明、马建国等9人于同年9月13日开始加工生产易制毒物品羟亚胺。9月18日,朱某将该厂生产的40件羟亚胺成品共计1000千克以每件7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欧某,由欧某安排货车将羟亚胺成品运至深圳。9月21日,朱某又将该厂生产出来的10余件羟亚胺成品(共计250余千克)以每件7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予以销售。后,被告人马某等3人在彭某安排下用车将该厂已生产的羟亚胺成品共计461千克运至广东省乐昌市予以藏匿并伺机销售,被公安机关查获。巢湖公安民警从该厂查扣羟亚胺成品、半成品共计360千克。
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张某在江苏省无锡市一旅馆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9月26日,被告人马某至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东河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张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退出违法所得8000元。
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马某伙同他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羟亚胺1700余千克,数量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马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马某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虽主动归案,但未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遂作出前文所述判决。(文中提及其他犯罪嫌疑人均另案处理)
【普法园地】
※2015年“6·26” 国际禁毒日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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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即国际反毒品日。主题是“远离毒品,健康生活,拥抱美好人生”。
※毒品犯罪相关《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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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均为犯罪行为。
《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走私制毒物品罪;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可以判死刑的贩卖毒品分量标准因毒品种类不同而异,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
(1)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6)吗啡一百克以上;
(7)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8)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9)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刑法》对毒品犯罪的量刑体现出的特点:
(1) 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 规定了较重的刑罚。除对毒品犯罪行为规定死刑外,还规定了其他较重的刑罚。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
(3) 普遍规定了财产刑。针对毒品犯罪往往以获取暴利为目的的特点,《刑法》除规定“并处没收财产”刑外,对每一类具体的毒品犯罪都规定了应当或可以判处罚金。
(4) 增加了适用刑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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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法院研究室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