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海峰、曹爱武,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依法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评估,并经摇号,已选定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案号 (2014)巢执字第00479号
被执行人 刘海峰、曹爱武
标的物 巢湖市向阳路3号区3幢门面房屋
执行标的金额 43.1103万
申请执行人 巢湖农村商业银行柘皋支行
拍卖机构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82666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