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9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非法越界开采区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7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4511万元。煤矿矿长于清泉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经指定管辖由我院审理。10月14日,“东方”煤矿矿长于清泉在我院第九法庭公开受审,该案引起了《法制日报》、《安徽日报》、《安徽广播电视台》、《新安晚报》、《安徽法制报》、《安徽商报》、《市场星报》、《环湖晨刊》等多家媒体关注。
被告人于清泉是淮南市“望淮”选煤有限公司“东方”煤矿矿长,负责矿内全面工作,是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至2014年8月19日,“东方”煤矿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实施非法越界开采,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管,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1亿6千余万元。
据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等在越界开采区域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组织生产,生产现场管理混乱,越界开采区随意布置炮眼、填装药量,导致瓦斯聚集,作业人员违规放炮引发瓦斯爆炸。经省成立的事故认定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同时,公诉机关指控,于清泉早在2013年7月,就违规启用不符合储存爆炸物条件的材料库作为爆炸材料临时存储点。在爆炸事故发生后,于清泉指使工作人员转移临时存储点的炸药,并做假记录。庭审中,于清泉对此节指控予以否认,辩称自己对于矿内临时炸药存储点的启用,并不知情。
庭审从当日上午9时开始,持续了近三个小时,庭审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辨论、被告人陈述等程序,庭审结束。鉴于该案案情重大,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