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系同村邻里,2008年1月双方因农田排水发生纠纷,被告打伤原告,原告起诉至烔炀中心法庭,同年12月,法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9222.7元,并承担诉讼费750元。因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2009年3月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告仍未履行。法院在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又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于2009年11月和2010年5月两次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5天。2010年5月25日,该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5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申请恢复执行。同年8月26日,我院在查询到被执行人妻子在银行有存款后,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妻子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夫妻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及时冻结了被执行人妻子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夫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后,同意法庭扣划冻结的银行存款,请求法庭帮助他们协调当初交纳的重新鉴定费用,经调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承担1000元重新鉴定费用。纠结七年的执行案件终于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