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我院开庭审理了一件“油耗子”偷油案,并当庭宣判。其中三被告人范某某、刘某某、王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一年零五个月、一年零六个月;一被告人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四被告人分别被并处罚款七千至二万元,非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范某某等人自2014年5月以来,驾驶面包车,携带油桶、撬棍、塑料管等作案工具,时分时合,先后九次在我市散兵镇、马鞍山市含山县等地盗窃车辆内柴油。这群“油耗子”专挑停放于村口路边或工地的推土机、挖掘机等工程车辆进行盗窃,将窃得的柴油以每桶150元左右出售给被告人孙某某。2014年7月28日夜,范某某等三人至和县香泉镇仙合村滁马高速第五标段处,将停放在高速桥下的三台压路机和一台推土地机油箱内柴油盗走。后至和县香泉大张村滁马高速段处,将停放在该处的四辆压路机、一辆推土机、一辆挖掘机和一辆悬耕机油箱内柴油盗走。又转至含山县环峰镇小团村,将停放在该村附近的两台挖掘机油箱内的柴油盗走。三处共盗窃49只塑料桶柴油计1188.9公斤,经价格认定,价值达10284元。三被告人驾驶面包车返回合肥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另一被告人孙某某明知这些柴油系盗窃所得,仍然多次收购,也被警方同日在一网吧抓获。
公诉机关分别以盗窃罪起诉范某某、刘某某、王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孙某某。本院经过审理查明,范某某等三人非法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仍然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随着汽车时代的到来,“油耗子”们蠢蠢欲动。法官提醒广大车主朋友:车辆,特别是工程车尽量不要停放在无人的野外;平时停靠时,将油箱一侧放在有障碍物的地方,比如靠墙、悬空处;另外对油箱口处增设钢制滤网,也能起到一定的防盗作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重拳出击和车主自身的细心防范,多管齐下,才能让“油耗子”望而却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