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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签署首份保证书
  发布时间:2015-09-06 11:14:34 打印 字号: | |

“我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愿负法律责任。”6月24日上午,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曹昌龙责令证人贾某、陈某某2人当庭签署“证人保证书”,这是巢湖市法院民三庭在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后证人出庭作证签署的首份保证书。

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首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办案法官介绍,证人证言作为法定的重要证据种类,对法官认定事实、查清案情具有重要意义。保证书的当庭签署可以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感,警示和唤起当事人、证人良心上的自觉,威慑故意作伪证的行为。

来源:民三庭
责任编辑: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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