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巢湖市法院审结一件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某供电公司赔偿受害人亲属340748.3元。
2014年9月20日下午三时左右,欧某某(未成年人,系在校学生)在槐林镇垅山村委会北侧水塘垂钓时,因鱼线碰到架设在塘埂边的10千伏高压线上,被高压电流击中,经抢救无效死亡。该高压电线对地垂直距离为5.04米,供电部门在水塘边设立的警示牌由于长期受水侵蚀,根部腐朽,已倒伏在树丛中。事发后,双方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欧某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569580.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本案高压线路产权人,供电部门和用户未签订协议予以明确,致产权不明。但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第2项的规定,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涉案高压线路位于垅山粮油加工厂厂界以外,且在变压器及第一支持物前端,应当认定涉案高压线路产权属于供电企业。涉案高压线路与村庄、道路均较近,且从农田中经过,农业机械能够到达,不属于交通困难地区,应为非居民区,根据《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为5.5米,供电部门架设的高压线路对地距离仅为5.04米,不符合行业标准。同时,被告在事故水塘设置的警示标志,由于长期受水侵蚀,根部腐朽,倒伏在树丛中,已失去警示作用,供电部门疏于管理,未能及时维护修复,亦存在过错。受害人欧某某违反《电力法》及《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活动,导致触电死亡。原告作为受害人的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对于欧某某死亡后果,法院认定被告承担60%责任,原告承担40%责任,遂判决某供电公司赔偿受害人亲属340748.3元。
案件虽已处理结束,但一个花季少年已永远离去,留给家人和父母是无尽的痛楚。目前正值暑假时期,希望大家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加强对孩子的监管,不能放任孩子到危险区域从事危险活动,避免类似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