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巢湖市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案件,其中原告存在人为扩大损失,法院依法判决扩大损失部分由其自己承担。
2013年3月25日上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因邻里纠纷,相互厮打,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原告受伤后,即至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多处挫伤,支付检查治疗费689.63元。并于3月26日住院治疗,于5月31日出院,住院66天,支付住院医疗费8456.50元。事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2359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受伤后,进行相应的治疗是必要的,由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被告在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从原告在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住院记录来看,原告自2013年3月26日入住该院,至2013年4月20日间,进行了相应治疗。自4月20日后,在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内未再进行任何实质性治疗,每天仅有体温测量记录,且体温也一直正常。根据常理,原告已无继续住院治疗的必要,4月20日以后产生的费用应为其人为扩大损失,依法应由其自己承担。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对其4月20日后的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不予赔偿。
朱某某原本以为自己只要住院,住院费由被告承担,所以小病大养,这样既报复了对方,自己还能得到一笔误工赔偿费,何乐而不为。不曾想法院判决无需继续住院产生的费用最终由其自己承担,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得不偿失。本案警戒大家,发生纠纷造成人身损害后,治疗应当实事求是,不要恶意扩大损失,对其故意扩大的损失,法律是不予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