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暴利两男子受雇于“制毒厂”
生产销售制毒物品1700余千克 同领两年徒刑并处罚金
晨刊讯 为获取暴利,两男子不惜铤而走险,受雇于“制毒厂”,伙同他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羟亚胺1700余千克。昨日,记者从巢湖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因触犯相关法律,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并追缴没收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初,朱某伙同彭某共同出资,在巢湖市银屏镇租赁一废弃工厂,完成加盖生产车间、购买生产设备、招聘技术工人等相关前期准备工作后,雇佣并组织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等9人于同年9月13日开始加工生产易制毒物品羟亚胺。当年9月18日,朱某将该厂生产的40件羟亚胺成品共计1000千克,以每件7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欧某,由欧某安排货车将羟亚胺成品运至深圳。9月21日,朱某又将该厂生产出来的10余件羟亚胺成品共计250余千克,以每件7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予以销售。之后,被告人马某某等3人在彭某安排下用车将该厂已生产的羟亚胺成品共计461千克,运至广东省乐昌市予以藏匿并伺机销售,被公安机关查获。巢湖公安民警从该厂查扣羟亚胺成品、半成品共计360千克。
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江苏省无锡市一旅馆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9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至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东河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张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退出违法所得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伙同他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羟亚胺1700余千克,数量大,两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遂均依法判处张某某、马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文中提及其他犯罪嫌疑人均另案处理)王标 本报记者 马丰成
《环湖晨刊》2015年7月8日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