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我院原黄麓法庭受理了周某某等12人诉被告追偿股金纠纷,经审理判决被告分别给付上述12人金额不等的股金。判决生效后,原告等12人申请执行。因被告经济困难该案执行中止。因12名原告的入股资金均从农商行贷款,该行一直未向原告催讨,原告误以为被告已代为还清入股资金的贷款。 2014年10月,其中一人因在农商行贷款时发现其20年前从农商行贷款的入股资金未还,被列入不良记录,遂申请恢复执行。
为了彻底解决陈年老案,我院与中庙街道、农商行积极协调,被告同意履行判决。第三人农商行也同意免去二十年的银行利息,最终原、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三方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至此,一起历时二十年的“三角债”终于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