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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公开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发布时间:2014-08-0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7月23日,一起涉及包工头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案件,在我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该案由刑庭副庭长王滢、法官张敬元、人民陪审员周顺成组成合议庭审理。巢湖市政法委、住建局、人社局、信访局、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重点工程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部分在巢建筑企业负责人、包工头等100余人参与旁听。 
    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牛某通过中间人张某以“包清工”的方式,和阜阳建工集团中庙碧桂园项目部签订6号地C16-3住宅工程、21号楼瓦工工程,合同工程总承包价为63万余元。至2013年10月工程完工,阜阳建工中庙碧桂园项目部已支付牛某工程款46万余元,剩余工程款17万余元,牛某以合同约定施工面积少于实际施工面积为由拒绝进行结算。后经聘请第三方重新结算工程总承包价为68万余元,但被告人牛某仍拒绝结算。2014年1月3日,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牛某下达改正决定书,责令牛某支付工人工资。接到改正决定书后,牛某采取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2014年1月28日,阜阳建工中庙碧桂园项目部代为支付被告人牛某班组工人工资42万余元,并对牛某承包的工程以73万的价格进行结算。除去尚未结算的26万余元,牛某仍拖欠农民工工资16万余元。 
    经审理,我院认为,被告人牛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牛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以上情节,判决被告人牛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牛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并表示不再上诉。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王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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