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我院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下午3点整,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我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30余名来自驾校的准驾驶员在庭审现场接受了一次安全驾驶教育,为他们成为一名 合格的驾驶员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2013年11月13日,被告人吴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半挂车载货行驶至司集镇某一十字路口,撞到被害人耿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耿某及车上乘客林某被碾压当场死亡,乘客耿某某、余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立即拨打110报警,并离开案发现场。当天下午,被告人吴某在其哥哥的陪同下到市交警大队柘皋中队投案自首。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审判长赵庭长在庭审小结中告诫被告人及现场的准驾驶员们,本案的发生造成了几个家庭的悲剧,付出的代价是惨痛的,给人的教训是深刻的。吴某违规驾驶与驾照类型不匹配的车辆,未能在交通路线交汇处安全谨慎行驶,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归根结底是麻痹大意、存在侥幸心理、法律意识淡薄使然。希望大家能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近年来,交通道路基础建设不断升级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道路越来越宽,车辆越来越多,而交通事故类案件也呈上升趋势。我院在“公众开放日”活动中,选取准驾驶员这一特定群体参与此类案件的旁听,意在让他们在正式手握方向盘前,在内心树立起安全驾驶意识,尽可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