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是构建和谐社会在司法领域内的一种完美体现,对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着重要作用。美国学者格尔丁曾说过:“一个法律体系可能更喜欢调解和治疗性整合,而不是裁判。”在目前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普遍提高,民事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而诉讼办案资源匮乏的情况下,应当做好案件的调解工作,以追求综合平衡的方式解决冲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大程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以缓解法院面临的压力,节约司法成本。
提起2014年4月17日在巢湖市人民法院打的一场“特殊”官司,李某等人都说:“真没想到,拖了这么久的事情,通过法院调解,竟然这么快就解决了。”
原告李某等五十七人均系被告安徽省巢湖市常通柴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通公司)的员工,被告常通公司至今未为原告等人交纳医疗、失业保险费。2013年11月25日,被告常通公司因自身经营不善,单方辞退原告等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交纳社会养老保险等费,而被告却一直未给原告交纳医疗、失业保险费等,另有部分工资未支付到位。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经逐级上访、巢湖市仲裁委员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4月17日,本院依法受理了此类系列案件。民二庭受理此系列案后,虽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每次调解均以原告等员工的反悔以失败而告终,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一直无法彻底得以解决。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双方当事人矛盾的极度激化,民二庭庭长刘冬生了解了案情以后认为此系列案件最好的解决途径还是调解,也只有深入调解才能真正达到案结事了。虽然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激化,调解的难度很大,但刘庭长表示有百分之一的可能,需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法官们在案件任务繁重的情况下,不惜花费大量的工作时间,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上门进户尽力做调解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及常通公司的现状,经过法官们的的再三说服和精心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当2014年5月9日李某等五十七人中最后一批员工从法官的手里拿到补偿款的瞬间,流下了感激的泪水,其从心里深深地感受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
通过对这样一系列复杂案件的深入调解,法院真正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将法、理、情贯穿于调解工作的始终,对当事人付出了真心、热心、耐心,才使积怨许久的矛盾得以缓解,至此该系列案件历经二十余天也得以诉讼调解的方式圆满结案。当事人对民二庭的全体工作人员甘于奉献、不愧为人民的精神表示高度赞扬,同时也被巢湖市法院的高效办案速度所深深折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