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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上诉、申诉?
  发布时间:2014-04-23 11:25:23 打印 字号: | |


什么叫上诉、申诉?

时间:2014年04月23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admin点击: 40次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可能认为判决或裁定在认真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为使一审判决或裁定中的错误能够被及时发现和纠正,法律上规定了上诉制度。即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时,可在该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本案重新审理,撤销原裁判或直接改判,或作出新的裁定。上诉只能在接到判决书或裁定书后,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的阶段提出,而且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一经提出上诉,原判决、裁定就停止发生法律效力,接受上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必须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当然不一定开庭审理,而可能书面材料进行书面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上诉案件,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加以维持;认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加以撤销,并作出改判或重新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撤销原判决、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在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上诉,在公诉刑事案件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也不提出抗诉,便成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重新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或终审裁定,即判决或裁定一经宣告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再向上提出上诉。但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中,仍然有一些属于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为了使这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的错误仍然有得以纠正的机会,法律赋予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还包括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公民)进行申诉的权利。所谓申诉,就是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向有关的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判案件,纠正原判决或裁定中的错误的请求。

申诉一般要求先向最后作出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如果申诉人认为接受申诉的人民法院没有纠正或没有彻底纠正原判决、裁定中的错误,还可以逐级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公民或其他组织申诉与上诉的目的,都是要求纠正原判决或原裁定中的错误,法律规定申诉制度和上诉制度的目的也都在于发现和纠正原判决或原裁定中的错误。申诉和上诉的不同之处在于,上诉只能在原判决、裁定向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时候提出,且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一旦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必须对本案重新进行审判,而申诉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的重新审判的请求;申诉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接受申诉的人民法院有义务重新审查原判决、裁定是否错误,但不是必须重新进行审判,只有在发现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才会重新审判案件。

此外,刑事被告人不服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决定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撤销免予起诉决定的请求,以及刑事被害人不服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因而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查纠正的请求,也称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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