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烔炀中心法庭发出我院首份民事诉讼调查令
  发布时间:2013-10-23 11:43:41 打印 字号: | |

    8月30日,我院受理了原告刘某诉江西省中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涉案的烔炀镇丽都花园小区8#、9#、10#、11#、12#及综合楼等单体工程的承包合同、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存放于巢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原告刘某及代理律师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故向我院提交调查上述证据的调查令申请。 

    承办法官收到调查令申请书后,请示分管院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实施办法(试行)》(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对调查令的申请人、申请条件等进行了认真审查。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依法发出了我院首份民事诉讼调查令。 

    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烔炀中心法庭  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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